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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推荐征集安全生产专家建立兰州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20 14:32:10 浏览次数: 字号:[ ]

兰州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推荐征集安全生产专家建立兰州高新区

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的

 

   

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

兰州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及专家管理办法》经高新区管委会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推荐征集安全生产专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兰州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设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物流仓储、生物医药、机械电气、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专业组等7个专业组,凡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均可申报。

二、专家条件、任务、权力及义务

详见《兰州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及专家管理办法》(附件1)。

三、有关推荐征集要求及程序

(一)拟聘任专家采取自荐、单位推荐、高新区安委办邀请等方式。

(二)如实填写《兰州高新区安全生产专家推荐登记表》(附件2),除“所在单位推荐意见”、“专家承诺签名”栏内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外,其它栏内容一律用电脑打印,并递交以下材料:1.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2寸彩色免冠证件照及电子版;4.能反映本人技术工作业绩的其它材料。

(三)高新区安委办对拟聘任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并提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四)专家资格审定通过后由安委办统一在高新区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予以聘任,由安委办向获聘专家颁发聘任证书和证件。

(六)专家聘任期限为3年。聘任期满前2个月,经本人同意且符合聘任条件的,可继续聘任。

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积极推荐符合上述条件的专家,对推荐的专家资料进行认真核实,于2020年1月20日前将推荐登记表连同电子版及其它材料一并汇总至兰州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李阳,0931560773213893341942

邮箱:952728570@qq.com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1258号(兰州高新区科技孵化大厦242411室)。

 

附件:

1.兰州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及专家管理办法

2.兰州高新区安全生产专家推荐登记表                                             

 

 

 

兰州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

                              20191220

 

 

 

 

 

附件1

 

兰州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及

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兰州高新区安全生产专家组及专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全面提升我区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按照《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建设全省新型应急管理体系的意见》(甘办发[2019]40号),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专家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

第三条  兰州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是高新区安委会直接领导下的非常设、非赢利性组织,由为高新区安全生产重大决策、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审查评估、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以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的专家组成。

第四条  按照高新区管辖实际,专家组整体规模控制在60人以内,设立7个专家组,分别是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物流仓储、生物医药、机械电气、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专业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个专业组设组长1名,组长由行业领域权威人员担任,专家组的成员实行聘用制,聘期3年。

第五条  专家开展工作应当遵循尊重科学、客观公正、热情服务、廉洁守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专家组日常管理。高新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以及各镇(街道)应当协助共同做好专家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的聘任

第七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主要从省市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中聘任,每届任期3年。任期内如有变动,可按照专家的聘任条件和程序,及时调整和充实。任期届满后,经本人同意且符合聘任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八条  专家聘任条件:

()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安全生产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奉公。

()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工作。

()具备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中级职称且有5年以上安全生产工作经历者;具备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副高级职称且有3年以上安全生产工作经历者;具有注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参与安全生产现场检查、事故调查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九条  专家聘任程序:

()拟聘任专家采取自荐、单位推荐、高新区安委办邀请等方式。

()拟聘任专家应如实填写《兰州高新区安全生产专家推荐登记表》。新申请专家还需递交以下材料:1.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2寸彩色免冠证件照及电子版;4.户主为专家本人的银行开户行账号;5.能反映本人技术工作业绩的其它材料。

()高新区安委办对拟聘任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并提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专家资格审定通过后由安委办统一在高新区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由安委办向获聘专家颁发聘任证书和证件。

()专家聘任期限为3年。聘任期满前2个月,经本人同意且符合聘任条件的,可继续聘任。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专家主要工作任务:

()参与并做好高新区两个直属园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等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调研与咨询。

()参与高新区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参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复查和事故调查;参与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复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评价,安全生产“三同时”落实情况的督察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参与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提出事故应急救援的咨询意见。

()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有专家意见或结论作为要件、支撑的有关安全许可审查(现场核查、验收)或其他评审活动,开展安全技术咨询和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专题调研。

()参与相关专业领域科技项目评审,并对安全生产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以及使用中的安全设备、安全器材、安全装置进行技术鉴定和推广应用。

()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应急救援管理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支撑。

()协助安委办开展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培训教育活动。

()就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高新区管委会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高新区两个直属园区的安全生产现状和国内外安全生产形势,撰写有关安全生产情况分析、重大事故调查或事故隐患评估方面的论文、报告或者建议。

(九)及时承办高新区安委办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的主要权利:

()受安委办委派,进入高新区两个直属园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管委会有关部门进行反馈。

()对有依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建议有关执法部门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在执行任务时,可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依法获取参与各类安全生产活动的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专家的主要义务:

()接受聘用单位和高新区安委办的管理。

()受委托开展相关工作时,应按时开展和完成工作。

()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积极主动撰写有关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重大事故调查或事故隐患评估方面的论文、报告或者建议,并报送高新区安委办。

()遵守专家回避制度,接受委托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工作或活动的情况,积极参与专家续聘考评。

第四章  专家的使用

第十三条  专家的使用:

()根据工作特点、类别、重要程度等因素,采用人工抽取的方式从专家组名录库选取专家。

()安委办指派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按时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专家所开展的工作仅为聘用单位和所咨询服务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不具有行政权力,不替代和承担所咨询服务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应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专家的使用频次。

第五章  专家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专家工作守则:

()积极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相关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的学习和研究,不断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和技术才能。

()执行任务时,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并对作出的专家意见负责。

()组的名义谋取私利。

()接到通知后,要迅速、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或事故现场开展工作;遇有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接受安委办委派,随时赶到事故或突发事件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安委办的紧急调遣。

()依照法定程序,按时完成委派任务,每次完成任务后,向安委办提供专家签名的书面材料,并对提供书面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实传达上级指示,如实反映情况,敢于坚持原则。

第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专家资格,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以上未接受或完成指派任务, 或不参加专家组正常交流活动的。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行业规范、工作纪律、保密规定的。

()参加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事前打招呼、事中走过场、事后拿好处,不能客观、公平、公正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的。

()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报告的。

()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不到现场的。

()由于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由于工作疏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推销产品、介绍客户等不正当活动的。

(十一)有其他应当终止专家资格情形的。

第十六条  安委办管理职责:

()制定和修订兰州高新区专家组及专家管理办法。

   ()组织制定专家组工作计划,检查专家工作情况。

()负责专家队伍建设,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解聘和换届工作。

()定期公布专家名单,方便生产经营单位查询。

   ()向专家提供有关的安全生产资料和信息。

   ()为专家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条件。

   ()适时召开专家工作会议,总结、部署专家工作。

   ()建立专家档案,记录专家主要活动和业绩。

   ()及时收集梳理专家反映的意见和建议。

()提出对工作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专家的表彰奖励的建议。

(十一)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专家经费

()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经费由高新区安监局统一纳入年度工作经费预算,专家每次完成任务后,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等票据提供高新区安监局,由高新区财政局按照(甘安监办发[2017]29号、兰财行[2017]55号)标准规定,审核通过后,安监局按有关规定报销。

()专家参加非安委办指派的事故调查、安全生产检查、评价评审等任务时,所需费用由聘请或约请指派单位按相关规定和标准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安委会负责解释,如遇机构改革,按照新调整职能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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