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定,以下权利人原有的不动产权利消灭,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兰州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经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定,以下权利人原有的不动产权利消灭,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兰州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