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海南省科技厅: 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做出的“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有关部署,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现将2017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认定工作 (一)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参照《管理办法》,做好2017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工作,具体程序包括: 1. 按照《工作指南》要求,组织申请企业编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2. 依据《认定领域和重点(2016~2018年)》(见附件1),对申请企业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认定领域和重点进行审核,同时,按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明确的范围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高技术产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7〕1051号)部署的要求,优先支持“互联网+”、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及双创示范基地的相关企业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3. 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见附件2),对申请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初评; 4. 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适当形式,择优推荐符合领域和重点要求、基本条件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初评得分高于70分(包含70分)的企业技术中心。 (二)每个省、区、市推荐企业技术中心不超过4家,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所在省市推荐企业技术中心不超过7家(其中推荐的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的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应不少于3家)。同时,每个省、区、市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其所在企业主营业务领域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应占本省、区、市推荐总数的一半及以上。 (三)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行文,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及评审情况(要求见附件3)报送我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四)请于2017年9月20日前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电子文件(附表用Office Excel格式,采用U盘拷贝方式)、纸质文件(一式二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2017年评价工作 (一)各地发展改革委(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部门)组织本地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包括中央管理企业、国务院部门管理企业),做好评价材料的填报工作,并对评价材料和免税情况表汇总审核确认。编写评价材料的相关要求按《工作指南》执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独立参与评价。 (二)各地发展改革委(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于2017年9月20日前行文将评价材料纸质文件(一式一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评价材料和免税情况电子文件附表通过企业技术中心信息系统(试用)报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