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权利人保管不善,将下列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兰州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因权利人保管不善,将下列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兰州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